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8〕46号)文件精神,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就业技能培训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培训。培训对象为国家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具有洛阳市户籍(居住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五类人员)。
二、就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就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培训专业(项目)技术标准执行,培训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5个课时(1个标准课时为45分钟),其中,实习操作培训课时不少于50%;每个培训班人数不超过60人。
(一)培训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其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复印件;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和初高中毕业证的复印件;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开班申请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60人),提前5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报至批准其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资格的人社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见附件1):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结业考试时间、职业技能鉴定时间等;
2、教学计划(见附件2):注明培训学时、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所用材料和教案、培训地点等信息;
3、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3):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注明参训学员的身份类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培训检查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培训质量监管,根据培训时间长短每班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据此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4)。检查方式采取主管部门抽查与定点机构间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在市属偏远地区(洛宁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吉利区)组织的培训由培训地人社部门按规定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巡查记录表)上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培训检查采取人脸(指纹)识别考勤及视频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脸(指纹)识别考勤电子记录及视频录像作为佐证材料一式两份由人社部门、定点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查询,保管期限为三年。
(四)培训考核
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基础知识+实习操作结业考试制度。实习操作和基础知识结业考试由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相应专业(项目)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习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培训合格,并据此免费发放全省统一的《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专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帮助有需求的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
按照谁批班、谁监管的原则,定点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由批准其开班培训的人社部门加盖“就业创业培训证书”专用章(钢印),未经验印的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无效。
三、补贴的申请与拨付
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两种。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或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照“先垫后补、谁垫补谁”的办法,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的五类人员,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省、市相关部门核准)确定。
(二)补贴申请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向批准其开班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
2、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明细表(见附件6);
3、就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3);
4、培训学员的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或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培训学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等);
6、就业技能培训学员考勤表(见附件7);
7、培训学员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见附件9);
8、开班申请资料及培训检查记录(考勤电子记录、视频录像或随机抽查材料);
以上材料按要求装帧成册(见附件1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鉴定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明细表(见附件10);
3、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1);
4、鉴定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等);
5、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参加鉴定人员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补贴代为申请协议(见附件12);
以上材料按要求装帧成册(见附件13)。
(三)补贴审核、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补贴支出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时应按规定保护补贴对象的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培训开展情况和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不仅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培训定点机构按照本细则申请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属于自有合法收入,可自主确定具体用途。
(三)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定点机构严格落实结业考试制度,根据结业考试结果和考勤情况,确定有效培训人数。对结业考试不合格或出勤率低于80%的培训人员,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
(四)本办法由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技能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6〕4号)同时废止。
2017年以来至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各地已经完成的就业技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的失业职工技能培训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
2、就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
3、就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4、就业技能培训巡查记录表
5、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6、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明细表
7、就业技能培训学员考勤表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9、培训学员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明细表
11、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12、参加鉴定人员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补贴代为申请协议
13、补贴申请材料编排和装帧要求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